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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蒸汽发生器是否属于监管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的三种意见

更新时间:2012-12-17      点击次数:2858

    *种意见认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zui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 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zui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而上述蒸汽发生器额定蒸汽压力为0.7MPa,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2.5MPa L,因此,上述纯蒸汽发生器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压力容器。

    第二种意见认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纯蒸汽发生器当正常运行时,是按照蒸汽发生器电路系统设定的限位装置自动停止注水的,其水容积为28升,小于30升。因此,上述纯蒸汽发生器不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锅炉。

    第三种意见认为:同样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蒸汽发生器明示了外置水位计,多效蒸馏水机因此应以水位计可见的zui高水位为测定标准,其水容积为:38升,大于30升。上述纯蒸汽发生器不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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